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通常所说的“五四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诞生。
这一本薄薄的册子,重逾千钧,凝结着这个崭新共和国最根本的价值观,作为新中国的根本法,它确定以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确定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国体和政体。如今,正庄重陈列在中国共产党历史展览馆的展厅之中。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到了一段时间的“临时宪法”作用。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逐步建立,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社会条件日趋成熟,“需要一部根本大法,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1953年1月1日,《人民日报》头版发表元旦社论,把“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通过国家建设计划”列为三项伟大任务。
1953年1月13日,党中央成立由毛泽东任主席的33人宪法起草委员会。12月24日,毛泽东乘专列离开北京前往杭州,主持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参考了1936年苏联宪法和罗马尼亚、波兰、捷克等国宪法,1月中旬,毛泽东先后审阅宪法草案初稿、二稿、第一次修正稿,作多处修改并批注一些意见。1954年2月25日,宪法起草小组改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三读稿,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并基本通过。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代表中国共产党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初稿)》。关于宪法的讨论除由宪法起草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外,会同政协全国委员会进行分组讨论,同时分发各大行政区、各省市的领导机关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地方组织讨论。全国有八千多人讨论,提出了五千几百条意见,宪法草案也在吸收各方意见的过程中逐渐成熟。
毛泽东始终强调宪法的人民性,为宪法精神奠定了扎实的人民基础。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决议》。毛泽东指出,起草宪法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公布以后,还要由全国人民讨论,使中央的意见和全国人民的意见相结合。人民民主原则贯穿在整个宪法中。
1954年6月16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在全国人民中广泛地展开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社论,并刊登了中央政府委员会发布的宪法草案全文。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开展了一场为期近三个月的全民宪法大讨论。据统计,全国人民对宪法草案共提出了1180420条修改和补充的意见,这些意见也被一一汇总到宪法起草委员会,经过逐条研究后吸收到宪法草案稿中。
与宪法起草、宪法讨论同步进行的,是规模空前的基层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据统计,经登记的选民总数为3.24亿人,人民群众以主人翁的姿态参加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性选举,参加投票的选民有2.78亿人,最终选举出1226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着各民族、各阶层、社会各界,选举结果充分表达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政治意愿。1954年9月20日,出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带着神圣的使命为宪法的通过投出了自己庄严的一票,见证了中国人民真正主宰国家前途命运的历史性时刻。
“五四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领导地位,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且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地位确定下来,构建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框架,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人民真正掌握了国家权力、掌握了自己的前途命运,得到了社会广泛的认同和拥护,体现了鲜明的人民性。
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人民自主制定宪法,是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中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的典范。在“五四宪法”之后,我国宪法几经修改完善,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构建了保证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